東莞市外遇取證公司-最新消息!4名跑分洗錢詐騙團伙于惠州、東莞落網(wǎng)
為他人轉(zhuǎn)移非法所得從中獲取“報酬”
換來的卻是牢獄之災
這樣的“買賣”劃得來嗎?
事實上,這種兼職本質(zhì)是
幫助電詐犯罪團伙進行洗錢活動
近日,無棣縣公安局破獲一起
幫助詐騙團伙洗錢案件
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
案件回顧
10月21日,無棣縣公安局遠赴廣東省,成功將4名涉嫌協(xié)助詐騙集團洗錢的犯罪嫌疑人抓獲。這4名嫌疑人分別是:邱某龍,男,23歲,廣東省信宜市人;周某通,男東莞偵探,26歲,廣東省信宜市人;吳某輝,男,20歲,廣東省信宜市人;陸某福,男,18歲,廣東省信宜市人。
今年七月,無棣縣的群眾于某某在追星活動中不幸遭遇電信詐騙,損失金額高達一萬元以上。警方接到報警后,對資金流向進行了細致分析,發(fā)現(xiàn)于某被騙的資金在一家實體店鋪被提現(xiàn)。經(jīng)過深入調(diào)查和偵查,警方成功鎖定了在廣東地區(qū)從事套現(xiàn)活動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并掌握了他們的身份信息。辦案人員未拖延時間,立即奔赴廣東執(zhí)行抓捕任務,歷經(jīng)十多天的長途跋涉,最終在廣東省惠州市和東莞市成功將4名嫌疑人逮捕歸案。
審查結(jié)果顯示,四人通過追蹤被騙資金,將其用于實體店鋪換取現(xiàn)金,進而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手段進行“跑分”洗錢活動,非法獲取了收益。目前,邱某龍、周某通、吳某輝、陸某福四人已被依法實施刑事拘留,案件偵查工作正在深入開展。
法律知識課堂
1.什么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確指出,若有人故意隱藏、轉(zhuǎn)移、購買、代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采取其他手段掩蓋、隱瞞,將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處以罰金;若情節(jié)較為嚴重,則刑罰將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繳納罰金。若單位觸犯了前述條款所列之罪,將對該單位處以罰金,同時,對于該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東莞市外遇取證公司-最新消息!4名跑分洗錢詐騙團伙于惠州、東莞落網(wǎng),也應按照前述條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除了對那些明確知曉的犯罪所得及其后續(xù)收益進行藏匿、挪用、購入或代為銷售之外,還有哪些舉動能夠構(gòu)成掩飾或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罪行?
其他行為涵蓋了諸如充當中介促成交易、接受、保管、運用、處理以及供應資金賬戶,以及幫助將財產(chǎn)兌換成現(xiàn)金、金融憑證、有價證券,還有協(xié)助資金轉(zhuǎn)移、匯往國外等多種活動。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直接從犯罪活動中獲得的非法所得及其相關物品,應被視作《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定義的“犯罪所得”。而對于上游犯罪行為人將犯罪所得進行處置后所獲得的利息、租賃收入等衍生收益,同樣應被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所述的“犯罪所得產(chǎn)生的收益”。
4.如何區(qū)分協(xié)助網(wǎng)絡犯罪行為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這兩者之間有何差異?
在主觀認識上,兩罪的主觀故意所認知的具體內(nèi)容有所區(qū)別,“幫信罪”對于上游犯罪的特征是進行概括性認知,即主觀上意識到上游行為人很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或具備某種犯罪屬性,但對于其具體實施了何種犯罪行為并不關心。相對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上游犯罪的認識,既可以是概括性的,也可以是明確的。從客觀角度來看,兩罪的犯罪行為介入的時間點存在差異,“幫信罪”是在上游犯罪進行犯罪活動期間發(fā)生的,它充當了網(wǎng)絡信息犯罪的輔助工具;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則是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出現(xiàn)的東莞離婚取證公司,這屬于事后的協(xié)助行為。